| 索 引 号: | 01590506/202506-00001 | 组配分类: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 发布机构: | 雨山公安分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办理服务指南 | |
| 关 键 词: | 公安 户口管理 | ||
| 索 引 号: | 01590506/202506-00001 |
| 组配分类: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 发布机构: | 雨山公安分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办理服务指南 |
| 关 键 词: | 公安 户口管理 |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
| 10 | 户籍管理 |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民族变更 | 户籍派出所或户政中心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年满18周岁的,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5、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