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K16385692/202412-0001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政务公开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 发文字号: | 雨政办〔2024〕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园中园”“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691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园中园”“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政办〔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雨山区“园中园”“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雨山区“园中园”“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园中园”“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各方职责,压实安全责任,为安全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中园”“厂中厂”(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的各类园区,包括不限于小微企业园、科技园、电商园、双创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厂中厂”等,不包括政府派出机构的化工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方是指园区产权所有人,及其委托的园区运营机构、物业公司、管理人等经营主体。
园区管理方涉及多个主体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在园区内就各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公示。
入驻企业是指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使用园区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组织等。
第二章 管理方安全管理
第四条 园区管理方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园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负责筹措维护资金。采取销售方式的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园区管理方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园区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园区管理方必须与入驻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所有入驻企业参与的安全协调例会,传达政策要求,通报事故警示,交流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第七条 园区管理方应建立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掌握园区安全风险底数,及时将本园区售(租)赁及变化情况向属地乡镇(含街道、开发区)报告。
鼓励采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备案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园区管理方应根据厂房使用性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建立完善园区准入和退出制度,明确不予准入清单和清退条件清单。
第九条 园区管理方应对本单位及入驻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园区安全风险状况、管理要求、疏散逃生技能、事故案例等。
第十条 园区管理方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合法的建(构)筑物,主动告知火灾危险性类别。对入驻企业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变更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方应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建档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园区宜建立集中仓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方应加强对园区内临时实施的电气焊等高危作业监管,建立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园区管理方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每日安全巡查、每月联合检查、每季考核通报等工作,督促入驻企业落实事故隐患闭环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属地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入驻企业应予以清退。
第三章 入驻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接受园区管理方统一协调、管理,指派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园区安全协调例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确保园区公共设施正常维护。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积极参与相关部门、乡镇、园区管理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提升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应当书面征得园区管理方同意。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应确保以下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一)不得在厂房和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明火做饭等生活场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以休息室名义设置临时宿舍。
(二)不得违规分售(租)、转售(租)厂房;不得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栅栏、防盗网;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内部隔断和装修装饰。
(三)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做好维护保养,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四)督促单位员工在园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点进行充停,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违规停放。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管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评估)。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应建立检维修作业等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资质单位、无证人员从事危险作业。临时开展电气焊等高危作业的,应向园区管理方提出申请并接受监督,落实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隐患闭环整改措施。每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工艺环节、消防通道以及危险作业进行巡查;每月对风险点的安全管控措施进行自查自纠;积极参与园区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根据行业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园区志愿消防队,参与各项联合演练。
第四章 现场工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熟知岗位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技能,熟悉安全出口、疏散路线、逃生装备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园区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主动排查岗位隐患,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危及人身安全的应主动撤出,排除后再进行作业。
第二十五条 现场负责人应具备与现场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杜绝违章指挥;负责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和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落实安全交底,检查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电气焊作业应落实“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到位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危险作业监护人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作业点情况。应确认作业人员资格,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告知危险因素、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落实现场监督直至作业完成、现场恢复。
第五章 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发改、科技、商务、文旅等园区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指导督促园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园区管理方与入驻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统一协调、管理;指导督促乡镇街道、经开区制定入园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及时淘汰清退。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实施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售(租)赁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依法实施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足或者严重堵塞,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要求,“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指导督促园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园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对园区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园区内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未经验收审批、备案等违法行为。监督物业管理费用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查处相关单位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指导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消防救援机构查处。
第六章 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应将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构建一体化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对园区进行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载体依法履行园区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园区和单位,取消其相关政府惠企奖励政策。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以下职责:
(一)督促安全监管人员、网格员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巡查检查、隐患上报等工作,加强园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电气焊作业等情况的巡查,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辖区内的园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出售(租)方和入驻企业数量、出售(租)面积、从业人数、企业规模、用途、风险点等情况,建立信息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三)分类组织园区管理方、入驻企业负责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园区全面落实全员安全培训。
(四)定期开展园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园区管理方是否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网格员上报和上级交办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闭环。
(五)加强园区安全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六)督促园区管理方及时清退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拆除园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
(七)指导园区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设,加强联勤联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八)建立多元化产业园的管理模式,充分采取国有平台公司入股、增加开发企业自持比例、推荐引进大型物管公司等方式,构建资源共享、责任共担的良性循环,争取从多个维度强化细化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雨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