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90506/202506-00001 组配分类: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布机构: 雨山公安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办理服务指南
关  键 词: 公安 户口管理
索  引 号: 01590506/202506-00001
组配分类: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布机构: 雨山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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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办理服务指南
关  键 词: 公安 户口管理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办理服务指南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4082            信息来源:  雨山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6-24  15:12

序号 公开领域 公开事项 受理部门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10 户籍管理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民族变更 户籍派出所或户政中心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年满18周岁的,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5、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1、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17个工作日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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