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雨复决〔2025〕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尤某某,男。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青莲路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4737313546D。
负责人:钟继虎,该局局长。
申请人尤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其反映的违法线索的举报处理结果,于2025年1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马鞍山市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线索不予处理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责令其依法立案、限期作出处理、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份通过12345向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反映其辖区多家宠物医院存在使用假兽药、无兽药批准文号的诊断试剂违法行为。然而得到的回复却是:依据农业农村部第342号公告的文件认定其不属于假兽药的结果。对于这样的认定结果作为申请人我不予认可,事实理由如下:
一、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1、创新型兽医诊断制品:首次应用新诊断方法研制、具有临床使用价值且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医诊断制品。2、改良型兽医诊断制品:与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医诊断制品相比,在敏感性、特异性、稳定性、便捷性或适用性等方面有所改进的兽医诊断制品。3、农业农村部第841号公告文件:生效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二、体外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资料要求。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2号规定的兽医诊断制品中,用于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或抗体监测的诊断制品,不直接用于动物体表或体内。注册资料项目及其说明。一般资料:1、诊断制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2、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3)研究中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批准性文件复印件。3、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文字样稿。附各主要成品检验项目的标准操作程序。以下注册资料要求适用于创新型兽医诊断制品由不少于3家兽医实验室(分布于不同省份)对3批诊断制品进行适应性检测(包括敏感性、特异性,所用样品应包括阳性、弱阳性、阴性等各类临床样品或质控样品),并出具评价报告(含批内、批间差异分析)。
二、农业农村部第342号以及最新841号公告文件都已明确指出,对于无兽药批准文号的诊断试剂、创新型兽医诊断制品作出了明确使用要求。1、适用范围:为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或抗体检测、同时不直接用于动物体表或体内。2、适用于创新型兽医诊断制品由不少于3家兽医实验室同时(分布于不同省份)对3批诊断制品进行适应性检测、并出具评价报告。而涉及使用的创新型兽医诊断试剂的宠物医院并不具备实验室试验资质、资格、同时消费者的宠物也不属于实验动物也不是实验室试验动物。再者无兽药批准文号的创新型兽医诊断试剂也不属于商品,并不具备、上市、销售、使用资格,仅限科研实验室。
三、最新农业部认定假兽药的事实、同款产品、同类产品出现在该辖区宠物医院并在使用中、同时各省多市也认定该同款、同类产品为假兽药、立案处罚。作为该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却视而不见、说明该行政执法监督出现了盲区、监督执法的力度治理的标准没有达标。
四、申请人通过12345投诉举报、当时农业农村水务局接收投诉举报事项并未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进行取证材料等、相反申请人及时与农业农村水务局取得联系并告知违法行为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停反复问询申请人你去那么多家宠物医院检查要干什么、殊不知自己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做的是什么工作?又是如何净化市场?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早就联合发文、积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坚决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都去卖假、国家税收怎么办,合法企业和员工怎么办,消费者权益和安全怎么办,本分的同行又该怎么办。因为卖合格的成本高、根本竞争不过卖假货的,还有就是因为使用假兽药被立案处罚,以案释法的宠物医院情何以堪,是否公平。农业农村水务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存在、这就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这就存在巡查不到位、监督执法出现了盲区。
五、附U盘一份,内容为:1、农业农村部第841号关于体外兽药诊断制品使用要求,以及对于同款、同类无兽药批准文号诊断制品立案处罚案例农业部认定核酸、三联抗体、宠物疫病检测试剂属于假兽药的明文规定。2、涉事宠物医院使用假兽药的事实证据。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反映的违法线索、证据依法依规立案处理、以案释法,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结果,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具有兽药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根据答复人的机关主要职责,答复人具有兽药监管的法定职责,因此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线索予以处理。二、答复人对举报线索核查情况。根据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举报人颜某某举报动物诊疗机构在对其猫体检时使用了体外兽用诊断试剂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答复人高度重视并进行核查。2024年11月22日、25日雨山区农水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涉及辖区内“宠某某宠物医院”“乐某宠物医院”“喜某宠物诊疗中心”3家动物诊疗机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马鞍山宠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情况。2024年11月16日10时左右,举报人颜某某携带一只猫至宠某宠物医院,颜某某在美团团购体检套餐要求给其猫体检。经体格检查发现该猫精神正常,消瘦,双侧眼睛脓性分泌物,左侧眼睛被眼屎糊住,结膜发炎。检查发现耳朵疑似耳螨感染,建议进一步检查,颜某某当场拒绝。在给猫体检时使用的仪器为北京纳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纳百生物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建议观察,增强抵抗力。根据结膜炎症给予药物治疗,给予润康新霉素滴眼液,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剂。(二)马鞍山市雨山区乐某宠物医院检查情况。2024年11月16日14时30分左右,举报人颜某某携带一只猫,在美团团券要求做体检,体格检查发现该猫精神正常,消瘦,眼泪水多,双侧耳道黑褐色分泌物。在给猫体检时使用的仪器为上海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V200免疫分析仪。建议进一步耳道检查,颜某某拒绝检查,其他体检结果正常,建议回家好好观察护理,增强抵抗力,一周后无其他异常可以接种疫苗。(三)马鞍山市雨山区喜某宠物诊所检查情况。2024年11月16日12时左右,颜某某携带一只猫到马鞍山市喜某动物诊所,当事人颜某某在美团购买了该动物诊所的体检套餐,要求给其猫体检。该动物诊所按照操作流程,给猫做了体格检查,并做了抗体水平检测。随后按照当事人要求给猫做了驱虫。在给猫体检时使用的仪器为上海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GlinX荧光免疫分析仪,产品型号为F1DX,具体操作方法为从动物体内抽取血液样本放至仪器上,加入其配套的基灵FiDX仪器配套试剂进行检测分析。使用的驱虫药有两种,分别是妙宠爱和拜宠清。三、答复人作出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接到违法线索后,积极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2号》第一条规定,纳入兽药注册管理的兽医诊断制品仅指用于动物疫病诊断或免疫监测的诊断制品。第三条规定,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临床试验无需审批,有关临床试验单位不需报告和接受兽药 GCP 监督检查。上述3家动物诊疗机构出具了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生产厂家委托临床试验协议,按照相关授权使用体外兽用诊断试剂进行临床检测,该检测结果只作为临床试验参考,不作为诊断依据。根据第342号公告,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临床试验无需审批,有关临床试验单位不需要报告和接受兽药GCP 监督检查,所以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体外兽医诊断制剂的临床试验无需审批,作为临床试验单位也不需要报告和接受兽药GCP 监督检查。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农业农村部第841号公告文件,内容围绕是需要作为体外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资料要求的修订,并未否定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临床试验无需审批。因此,答复人作出案涉动物诊疗机构所用体外诊断试剂不应按假兽药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四、申请人尤某某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无权对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举报人为颜某某,联系电话:182****6251,同时举报我市10家动物诊疗机构(雨山区3家),举报内容为对其宠物猫使用无兽药批准文号的假兽药和诊断试剂。我局执法人员与举报人颜某某取得联系并添加了微信好友(微信名:三农卫士),举报人颜某某提供了本人身份证照片进行实名举报,根据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3家动物诊疗机构监控显示为颜某某。举报人是颜某某非申请人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尤某某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尤某某不属于利害相关人,无权对本机关做出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尤某某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五、举报人颜某某亦对举报事项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举报人的举报答复权属于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本机关已将处理决定回复举报人,举报人查处违法行为的建议权和举报答复权就获得了实现,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造成不利影响,故举报人与其申请复议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举报人已不满足法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条件。本案中,答复人调查处理的对象是动物诊疗机构,不管答复人是否立案,都不可能直接增加或减损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举报人无法获得权利增减,因此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本案中举报的作用是为答复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自身合法权益”。因此答复人的不予立案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举报人颜某某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处理结果适当,法律适用正确,请贵单位依法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
一、颜某某于2024年11月16日在宠某宠物医院核销了价格为169元的传染病筛查消费券一张(订单编号:4971997691727862596),宠某宠物医院于10点29分出具门诊病历,客户信息登记显示姓名为颜某某,电话为189****3378。10点39分出具纳百生物猫冠状病毒抗原荧光检测试剂盒(FCoV Ag)检测单,客户信息登记显示会员姓名为颜某某,电话为189****3378。二、颜某某于2024年11月16日在喜某宠物诊所核销了价格为158.88元的[体检]犬猫三联抗体检测消费券一张(订单编号:4971997692522734404),喜某宠物诊所于12点28分出具门诊病历,客户信息登记显示顾客姓名为颜某某,电话为189****3378。12点30分出具荧光免疫检测报告单检测单。三、颜某某于2024年11月16日在乐某宠物医院核销了价格为148元的[新宠到家]传染病筛查消费券一张(订单编号:4971997692689393476)。乐某宠物医院于15点01分出具收银单,客户信息登记显示动物主人为颜。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微信名:三农卫士),举报人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主动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照片,身份证信息:姓名颜某某,性别男,民族汉。
根据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显示,于2024年11月18日(记录单编号:241118106055069)、2024年11月21日(记录单编号:241121106044031)、2024年11月26日(记录单编号:241126106031053)、2024年12月3日(记录单编号:241203106009018)收到来自姓名为颜某某,联系电话为182****6251的四份督办记录单,来电主题均为反映宠物医院的问题。12345于2024年12月25日回复申请人的短信载明:【马鞍山市12345】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宠物医院”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1、兽用体外诊断制品,依据农业农村部《3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临床试验无需审批,有关临床试验单位不需报告和接受兽药GCP监督检查。关于宠物机构所用试剂具体是否属于兽药范畴,我们正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等待上级部门进一步归类划分精准细化,明确界定再决定下一步工作方向。2、经核查,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所用体外兽医诊断制品为临床试验行为,诊断结果不作为诊疗机构诊断疾病的法律依据。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1月17日、1月20日三个不同工作日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均未接通(电话处于关机、停机状态)。2025年1月20日向申请人手机发送短信,告知案件受理情况及被听取意见的权利,要求被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本机关进行联系,并告知联系方式与通讯地址,但申请人未作回复且并未与本机关取得联系。根据《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情形:(二)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即时通讯的音视频联系方式在三个以上不同工作日均无法接通,或者提供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的文字联系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均未应答的。故本机关采用书面审理。2025年2月6日对三家宠物医院进行询问,核实三家宠物医院提供的2024年11月16日店内监控录像、影像截图及核销消费券当事人身份,三家宠物店均确认当日到店核销消费者仅为颜某某一人,而非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明;2.12345回复短信;3.12345电话通信截图(12月20日);4.3家宠物机构消费记录;5.被申请人身份证明;6.4份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7.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聊天截图;8.3家宠物医院提供的诊疗单及消费记录;9.监控视频及截图;10.物流送达交寄单;11.短信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事项截图;12:3家宠物店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之间无行政行为利害关系,实际消费者和举报人均为颜某某,申请人不属于利害相关人。故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4日
热门搜索:
皖公网安备 34050402000248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