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雨复决〔2024〕20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马鞍山市江某某某有限公司,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504686854229C。
法定代表人:舒曲玲,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书》,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雨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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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504020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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