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雨复决〔2024〕1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
张某某,女,汉族;
雷某某,男,汉族;
王某,女,汉族;
王某某,男,汉族;
李某某,女,汉族;
蒲某某,男,汉族;
方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504686854229C。
法定代表人:舒曲玲,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杨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某认为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于2024年7月25日所作出的雨征管秘〔2024〕72号《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未全面调查及处理,于2024年8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雨征管秘〔2024〕72号《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均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三大院26号楼。该处房屋原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单位公房,后经房改确权至申请人等职工个人名下。申请人及家人在此居住多年,也系其唯一住房。2022年,因昆仑路贯通项目实施,该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但该项目的征收活动存在多处违法征收情况,申请人遂于2024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违法情况履行法定职责。同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雨征管秘〔2024〕72号《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称项目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及房屋评估价值均是合法有效,并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申请人认为雨征管秘〔2024〕72号《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存在以下问题:1、案涉征收项目以公共利益(昆仑路贯通项目)之名进行商业开发之实,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并未实质征求被征收人意见。2022年11月启动模拟征收工作,2022年11月22日便开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明显少于30日,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且该征收项目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不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申请人也未见该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明显不符合规划需求,被申请人对此情况避而不谈。且涉案项目存在评估程序违法的情况,选定评估机构通知发布时间是2022年11月14日,通知仅有2日时间,无法起到广泛通知的作用,评估机构的选定存在程序违规作假的嫌疑。2、该项目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甚至低于十年前雨山区组织征收时的补偿标准。在未进行入户调查,且评估方法依据不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评估价格,无法反映申请人房屋的实际价值,补偿金额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且产权调换房源模糊不清,仅有大致范围,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面积等基本信息均未知,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3、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存在破坏性拆除及违规搬迁情形,已搬迁住户门窗附属物均被拆除,造成楼栋开放,增加了偷盗隐患;个别房间的承重墙甚至都被拆除,直接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另外,还有院落围墙,部分共用栏杆被拆除,休息时间进行拆除扰民的情况;除此还存在恶意堆放垃圾的情况;居民用水、电、气及通讯设施,均有不同程度、不定时的破坏,被申请人对此回复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于上述情形,被申请人所做《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并未一一回应,对于项目的公益属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等未进全面调查,该《回复》与客观事实不符,对于项目存在破坏性拆除及违规逼迁情形未核实清楚。综上,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以及案涉征收项目存在的违法征收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为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依法作出《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雨征管秘〔2024〕72号)并予以送达,经调查,现就相关申请答复如下:该项目的征收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
一、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该项目是依据《关于同意批准2021年雨山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雨发改〔2020〕127号)、《关于2021年雨山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雨发改〔2021〕23号),昆仑路贯通项目予以立项实施,项目符合雨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已列入雨山区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昆仑路贯通项目建设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的说明》(雨发改函〔2022〕20号),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山分局出具《关于昆仑路贯通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说明》,上述程序表明本项目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下称590号令)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征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规定。根据59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为“低风险”。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在确保项目资金充足的条件下,正式下发项目征收决定及公告。
二、案涉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1、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合法。昆仑路贯通项目涉征范围为安民街道辖区内八三大院26号住宅楼,共计66户。2022年11月,根据《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下称20号文)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启动模拟征收工作,通过开展模拟征收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现场工作组工作人员多次入户上门政策宣传,逐户送达方案、通知等相关资料征求公众意见,且同步采取现场张贴、政务公开网站等多种方式。2022年11月22日,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当天,即签约35户,占比53%。截至2023年3月10日,66户中签约47户,达到模拟征收方案规定的70%模拟签约率。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正式下发项目征收决定及公告,满足30日以上的征求公众意见期限。截至目前,66户签约57户,占比86.36%,说明《昆仑路贯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下称方案)得到了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肯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符合590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规定。已签订协议的57户被征收人,55户选定产权调换,2户选定货币化,其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均对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补偿费用、房款缴纳及结算方式等均有明确约定。
2、评估程序、价格确定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对昆仑路贯通项目涉征八三大院26号住宅楼被征收人送达了《关于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该《通知》及《通知》的报刊公告和《关于公布2022年度马鞍山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马住建函〔2022〕253号),均在项目现场八三大院26号楼外墙公开栏展板上予以张贴公示,鉴于户数较多,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步采取上门、电话、登报等方式予以告知。截至2022年11月16日上午,经查验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身份信息资料,66户被征收人中签字到场10户(见签到簿),到场户数未达到半数。依据20号文第二十二条之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当天被申请人采取了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昆仑路贯通项目涉征八三大院26号住宅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随后将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在项目现场八三大院26号楼外墙公开栏展板上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为五天(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0日)。截至公示期满,未有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符合590号令第二十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关于评估机构选择的相关规定。
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经过调查,选取至价值时点一年内的八三大院小区真实成交案例进行市场比较法评估:通过对同一小区三个类似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层高、装修、交易日期、面积、采光通风及楼宇位置等实物状况修正后,评估被征收房屋八三大院26号楼均价在不包含装潢装饰价值的情况下市场均价为7350元/㎡。楼内各户在7350元/㎡的市场均价前提下,再根据各户具体的建筑面积、所在楼层及采光通风情况进行修正调整,得出一房一价,其中407(杨某某、张某某)房屋评估单价为7460元/㎡、601(雷某某、王某)房屋评估单价为7194元/㎡、206(王某某、李某某)房屋评估单价为7424元/㎡。以上房屋评估单价评估报告中均载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包含房屋所分摊的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包含室内外装潢装饰价值以及附着于建筑物上为建筑物服务的设备设施价值(详见房地产估价报告)。2023年3月24日,对407分户评估结果征求意见现场张贴公示。4月3日,对407征求意见期未收到反馈意见作出说明并在征收现场张贴公示。4月6日,对407皖天恒估价〔马〕征字(2023)第0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留置送达。4月17日,就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情况说明进行现场张贴公示。2023年6月8日,对206、601分户评估结果征求意见现场张贴公示。6月16日,对206、601征求意见期未收到反馈意见作出说明并在征收现场张贴公示。6月26日,对601皖天恒估价〔马〕征字(2023)第006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送达;6月27日,对206皖天恒估价〔马〕征字(2023)第005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送达,在未能获得送达回证签收情况下,7月7日,就前述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公告送达。8月17日,对206、601就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情况说明进行现场张贴公示。该项目涉征房屋评估价值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并在现场张贴公示,分户评估报告上门送达,在未能获得送达回证签收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送达,在规定的复核期内,申请人并没有申请复核评估,涉征房屋评估价值是合法有效的。
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杨某某、张某某被征收房屋坐落八三大院26栋407室,房屋证载面积78.38㎡;申请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征收房屋坐落八三大院26栋206室,房屋证载面积70.71㎡;申请人雷某某、王某被征收房屋坐落八三大院26栋601室,房屋证载面积85.63㎡。经多次沟通,前述申请人未能在方案的签约期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59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9日对407户(杨某某、张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雨政征补〔2023〕1号)上门予以留置送达;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2日对206(王某某、李某某)、601(雷某某、王某)分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雨政征补〔2023〕10号、16号),因上门送达未能获取申请人的签收回证,之后进行了公告送达。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供了产权调换及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其中产权调换依据方案进行调换,货币化补偿金额依据项目涉征房屋评估价值结合方案进行确定,该评估价值是由前文所述依法选定的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房屋评估市场价值已在现场张贴公示,407分户评估报告已留置送达;206、601分户评估报告在未能获得送达回证签收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送达。在规定的复核期内,3户申请人均没有申请复核评估,涉征房屋评估价值是合法有效的。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征收范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之征收行为。征收期间,关于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户,经办理水、电、气费用结清事宜后开展搬家腾房交房。部分已签约交房户门窗及一楼围墙由被征收户自行拆除,其他已签约户交房后其门窗、一楼围墙由社区协助拆除。未核查到政府部门、社区组织拆除承重墙、公用栏杆等情形,也未核查到休息期间拆除扰民等情况。征收期间丢弃在楼栋周边的垃圾,由物业公司不定期组织清理,不存在政府部门、社区恶意堆放垃圾的情况。截至目前,未签约住户水电气及通讯设施均完好,不存在被破坏的情况。答复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查处申请书》一份,认为案涉征收项目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存在破坏性拆除及违规情形,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又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第一次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作出的《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关于撤销<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的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载明:“经我单位研究,现决定将《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予以撤销并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回复。”申请人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4年6月29日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24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雨复决〔2024〕9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雨征管秘〔2024〕72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回复》告知已组织人员核实调查,项目征收程序合法,评估机构选定和涉征房屋价值评估合法有效,征收范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之征收行为。
另查,案涉项目被征收人方某某、刘某某于2023年10月27日分别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雨政征补〔202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雨政征补〔2023〕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了马复决〔2023〕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马复决〔2023〕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24年9月30日,复议机关听取了申请人代理律师的意见,其表示按照申请书内容进行书面即可,无补充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昆仑路贯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证明、申请人拍摄视频资料、被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八三大院26栋现场调查核实照片、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雨征管秘〔2024〕72号)及邮寄凭证、关于同意批准2021年雨山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雨发改〔2020〕127号)、关于2021年雨山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雨发改〔2021〕23号)、雨山区2021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雨山区2022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昆仑路贯通项目建设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的说明、关于昆仑路贯通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说明、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雨山片区中心单元(Yys05)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表、昆仑路贯通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账户余额说明、昆仑路贯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张贴照片及告知书、征求意见反馈单、昆仑路贯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修订稿)及张贴公示照片、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昆仑路贯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昆仑路贯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昆仑路贯通项目进展情况通报照片、关于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及皖江晚报公告页面、现场张贴照片、关于公布2022年度马鞍山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现场照片及签到簿、昆仑路贯通项目涉征八三大院26号住宅楼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抽签结果的公示及张贴照片、昆仑路贯通项目涉及八三大院26栋住宅房屋评估市场价值征求意见公示及公示结果说明、住宅房征收补偿价值评估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皖江晚报刊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领取通知》及现场张贴照片、《房地产估计报告》及送达回证、八三大院26号楼206室住宅房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八三大院26号楼407室住宅房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八三大院26号楼601室住宅房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报告、马复决〔2023〕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马复决〔2023〕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听取意见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有核实、处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撤销雨征管秘〔2024〕72号《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具有核实、处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申请人系雨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马鞍山市雨山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核实、处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了核实,申请人要求撤销雨征管秘〔2024〕72号《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的依据不足。
1.关于案涉征收行为程序问题,马复决〔2023〕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马复决〔2023〕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已认定案涉征收行为程序合法。
2.关于案涉征收项目补偿标准问题,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评估机构对案涉项目房屋作出的评估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合理,另,马复决〔2023〕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马复决〔2023〕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已认可了同项目同类评估报告的效力,对申请人房屋评估价格过低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破坏性拆除及违规搬迁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申请人提出的已搬迁住户房屋的拆除增加偷盗隐患、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休息时间拆除扰民、恶意堆放垃圾、居民用水电气通讯设施被破坏等问题,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范的情形,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行政查处申请书》后,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的行为,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进行了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所述违法征收行为,将核查结果及时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其处理程序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雨征管秘〔2024〕72号《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雨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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