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雨复决〔2024〕1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满族。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中路1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4092866134N。
负责人:周驰,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新因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投诉举报函作出受理决定不服,于2024年6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不符合法定要求一事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投诉举报函》,2024年5月27日为被申请人签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综上,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反映,于2024年4月14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百年大药房(安徽芊百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鑫福小区店)购买了两盒阿胶糕,花费金额680元。该产品具有补气养血、补血养颜等功效,但未标识产品批准文号,投诉举报人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同时该阿胶糕销售人员告知使用的是OTC国药准字的阿胶添加其他辅料熬制而成,属于食品非法添加药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1、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2、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赔偿消费者;3、依法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认为已经履行职责并依法回复。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函后,分派至佳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受理调解。5月28日佳山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申请人联系电话未果,5月31日佳山所联合市局综合执法支队雨山大队对此投诉举报现场处理,雨山大队执法人员联系申请人,告知受理并要求投诉人提供证据,因此佳山所工作人员未再告知申请人有关受理情况。2024年6月21日,佳山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投诉受理及调解进展情况。经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佳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4年7月8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书面回复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情况以及因没有处罚权限,举报事项可以向市局综合执法支队提出,信件于7月8日寄出。以上事实表明,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虽然未告知受理情况,但已经实质性地进行了调解,且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相关法律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一条,并且依据《关于深化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党办〔2020〕19号),被申请人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没有处理权限。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依法受理并答复,履行了职责,虽然未告知投诉受理情况,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投诉举报函》(单号XA19995521613),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签收。案涉《投诉举报函》载明: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4月14日(经电话核实与证据比对,实际为5月14日购买,“4月”系申请人笔误。)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两盒阿胶糕,花费金额为680元。该产品具有补气养血、补血养颜、等功效,但未标识产品批准文号,投诉举报人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同时该阿胶销售人员告知使用的是OTC国药准字的阿胶添加其他辅料熬制而成,属于食品非法添加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投诉人要求:受理、立案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赔偿消费者;依法奖励举报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函后,分派佳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受理调解,5月31日,被申请人至被投诉人处对案涉投诉举报进行现场处理,2024年6月21日至7月2日佳山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多次取得联系进行电话沟通,2024年7月1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拒绝调解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出具《投诉举报回复》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一并邮寄至申请人(邮寄单号1227182442507),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签收。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8月13日,复议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其表示按照申请书审理即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明;2.《投诉举报函》及物流信息单;3.申请人购物小票及产品照片;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5.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截图;6.被申请人现场处理照片;7.《投诉举报回复》;8.拒绝调解书;9.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6001号);10.被申请人邮件交寄单及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党办〔2020〕19号)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一)项“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规定:…实行市与区由市级队伍统一执法体制,将各区市场监督稽查大队上划,作为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设的执法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处置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处罚等。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处置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处罚等,均由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故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处置及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应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回复》中告知:“根据马鞍山市《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党办〔2020〕19号)确定的职责,我所对您举报的违法线索无查处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请向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综合执法支队反映并等待处理结果,如已反映,请耐心等待”,并无不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当日将投诉举报分派至佳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佳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4年5月31日至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场所了解情况,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被申请人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进行沟通。2024年年7月1日, 被投诉举报人出具了《拒绝调解书》。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受理和调解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签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载明:“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故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处置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决定,当属程序轻微违法。但考虑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决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且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不再责令告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投诉受理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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