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雨复决〔2024〕1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夏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西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4K16385799R。
法定代表人:王传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夏某因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重新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开发商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亿丰环球商业中心项目房屋,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发现所购买房屋状况与开发商的宣传及合同内容严重不符。为查明申请人所购项目的合法性,其于2024年2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EMS 邮政快递,运单号为1033980307736), 请求依法公开相关材料。申请公开的事项共六张申请表,按排列数字顺序分别为: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其中申报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招标代理合同、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包括消防设计文件、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人防审批文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6、竣工图纸(建筑)一整套、竣工图纸(结构)一整套、施工图纸(建筑)一整套;施工图纸(结构)一整套、装修图纸一套、设计院的会审单,设计变更通知。被申请人针对六项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均载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本机关不掌握,故无法向您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上述六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对外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及应当保存的信息,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材料,被申请人以“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本机关不掌握,故无法向您公开相关信息”的回复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其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均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90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级)、《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项、《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马住建函(2022)155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马住建函(2022)155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三条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涉及的政府职责均不在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从被申请人职责和内设机构的职责以及权责清单等内容来看,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均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共6张)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要求该局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申请公开内容为: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其中申报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招标代理合同、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包括消防设计文件、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人防审批文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6、竣工图纸(建筑)一整套、竣工图纸(结构)一整套、施工图纸(建筑)一整套;施工图纸(结构)一整套、装修图纸一套、设计院的会审单,设计变更通知等。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顺序依次作出政府信息更公开申请答复书(共6张),前述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本机关不掌握,故无法向您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公开答复相应信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又查明,案外人徐某某于2013年6月11日与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W201310011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申请人夏某为该处房屋共有权人。
另,2024年7月16日,复议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其表示希望被申请人能够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复印件;2、被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6张;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6份;6、《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14部门“三定”规定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雨办发[2019]28号)、《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雨山区政协机关等12部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雨办发[2024]18号);7、雨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被申请人机构职能目录和权责清单等信息打印件;8.复议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录像。
本机关认为,本案焦点在于三点:一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二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或者说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三是被申请人答复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是相应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其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即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14部门“三定”规定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雨办发[2019]28号)及《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雨山区政协机关等12部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雨办发[2024]18号)以及雨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被申请人机构职能目录和权责清单,被申请人并无相应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法定职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不属于应当由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
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按照申请序号逐一进行答复,阐明理由,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给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理由适当,所作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雨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作出的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热门搜索:
皖公网安备 34050402000248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