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雨复决〔2024〕1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马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西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4K16385799R。
负责人:王传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于3月22日作出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亿丰环球商业中心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朱然路1379号亿丰环球商业中心。现因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该项目开发商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2024年2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邮单信息:103398030853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亿丰环球商业中心项目:“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2、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包括:(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验收整改意见(若有);(7)消防验收复验申请书(若有);(8)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根据邮单签收时间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签收邮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答复内容如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本机关不掌握,故无法向您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申请人认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对外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及应当保存的信息,该信息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材料,被申请人以“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本机关不掌握故无法向您公开相关信息。”回复明显不当。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规定,二、按预售许可设立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三、合理确定监管额度: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四、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商业银行应及时拨付。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经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六、商业银行依约履行账户管理责任: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申请人认为:“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对外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及应当保存的信息,该信息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材料,被申请人以“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本机关不掌握,故无法向您公开相关信息。”回复明显不当。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申请人认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对外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及应当保存的信息,该信息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材料,被申请人以“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本机关不掌握,故无法向您公开相关信息。”回复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应责令其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马某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信息,我局不掌握,因为我局不是商品预售许可的审批机关,更不是预售资金的监管机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依据上述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系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我局属于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属于法定的监管部门。
二、马某申请公开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我局不掌握,因为我局不是预售资金的监管机关。我局不是商品房预售的监管机构,而预售资金的监管属于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内容之一,故我局对预售资金无监管权,我局不掌握相关资料。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第二项规定:“按预售许可设立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这里涉及的监管机构仍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故我局也不能依据该意见取得预售资金的监管权。
三、马某申请公开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我局不掌握,我局不是人防工程的监管机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于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减收或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棚户区(危日房)改造、日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二)履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新建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和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马某关于亿丰环球中心项目人防地下室的修建、人防异地费的缴纳等事项,系马鞍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事项,我局对此无管理权,对相关资料不掌握。
四、马某申请公开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我局不掌握,我局不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机构。《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上述规定已经明确,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含消防备案文件)系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事项,不包括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局对此无管理权,对相关资料不掌握。
五、马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涉及的政府职责均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依据上述规定,我局的机关职能属于主动公开的事项。故我局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了我局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我局根据上述职责内容,也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权责清单等内容。从我局职责和内设机构的职责以及权责清单等内容来看,马某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均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我局不掌握,而马某能够通过上述我局主动公开的职责信息知悉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我局的职责范围,马某向我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我局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某系亿丰环球商业中心项目的业主,与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W201319327),购买该公司位于雨山区朱然路1379号5195室的房屋。2024年2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张,分别申请公开亿丰环球商业中心项目相关信息,包括: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②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③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份,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答复如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本机关不掌握,故无法向您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2024年7月16日,复议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其表示希望被申请人能够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复印件;2、被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5张;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5份;6、《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14部门“三定”规定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
(雨办发〔2019〕28号)、《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雨山区政协机关等12部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雨办发〔2024〕18号);7、雨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被申请人机构职能目录和权责清单等信息打印件;8.复议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录像。
本机关认为:本案焦点在于三点:一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二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或者说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三是被申请人答复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安徽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于规定的通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于规定的通知》《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是相应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其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即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14部门“三定”规定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雨办发[2019]28号)及《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雨山区政协机关等12部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雨办发[2024]18号)以及雨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被申请人机构职能目录和权责清单,被申请人并无相应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法定职权。
最后,被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法定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审查、答复和送达的行政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告知内容并无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雨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作出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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