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雨复决〔2024〕1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杜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47373124121。
负责人:吴继飞,该镇镇长。
申请人胡某某因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未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不服,于2024年5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单号1044496652134)《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情为:申请人与向硫矿职工李某某曾为夫妻关系,2015年3月份,二人离婚,约定家庭财产归女方。2017年,申请人所有的向山镇癞痢山小井口矿内浴室109房屋被政府以向山镇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项目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名义予以征收,并与李某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为了解与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项目有关的征收补偿详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向山镇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项目剩余地块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2.2015年工矿职工向矿新村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3.请公开马某本、马某友父子,王某某,吕某某,蒋某某父亲等人的安置补偿详情。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项目权属人为李某某,李某某与申请人已解除夫妻关系,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与申请人无关。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表“申请人信息-姓名”一栏填写“胡某某”,“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一栏填写“为了解与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项目有关的征收补偿详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向山镇工矿棚户区(向硫矿)改造项目剩余地块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2.2015年工矿职工向矿新村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3.请公开马某本、马某友父子,王某某,吕某某,蒋某某父亲等人的安置补偿详情。”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于2023年9月12日签收。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7月19日,复议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其表示按照申请书审理即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申请人身份证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交寄单、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依法延期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单号1044496652134)《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不能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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