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雨复决〔2024〕17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罗某某,男。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马鞍山市雨山区湖东中路159号。
负责人:欧阳家春。
申请人罗某某对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针对投诉举报马鞍山市花山区《茗仕茶行》立案不予处罚的行政行为回复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经审查,被申请人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的被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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