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雨复决〔2024〕10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秦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公安局佳山派出所,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磁山路。
负责人:翟姜伟,该所所长。
申请人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公安局佳山派出所作出的马雨公(佳)行终止决字〔2024〕11号《终止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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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504020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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