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K16385692/202102-0001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文秘工作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 成文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 发文字号: | 雨政办〔2020〕2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雨政办〔202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皖政〔2017〕123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由区政府批准或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批准的重要规划,拟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停并转中涉及产权转让、人员分流、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等;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及人员分流安置、人员待遇调整等重大改革措施。
(三)产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土地征用(流转)、拆迁补偿、房屋征收、医疗、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物价、收费、工资福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
(四)包括旧城改造、新区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中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其他影响大、涉众广、情况复杂的大型活动,以及涉及较多公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公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影响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条 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区政府决策时,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履行审查把关职责,确认是否开展风险评估,未经评估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区政府发改部门要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立项申报的必备要件,严格审查受理。特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组成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民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主动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第六条 风险评估可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评估主体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评估,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辅助开展评估。委托有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辅助开展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同时加强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服务保障,对评估过程严格管理,对评估报告严格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有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综合提出评估结论。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在权限范围内拟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公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公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或者对公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公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公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由评估主体根据决策类型、评估事项的特点,成立专门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组织形式、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家咨询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分析论证。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邀请司法行政、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四)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分析论证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基本情况,评估估机构及人员组成,评估过程和评估内容,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综合分析论证情况,风险等级及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九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影响,难以疏导、稳定和防范化解的,为高风险;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的,为中风险;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的风险隐患,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仅少部分有意见、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基本不会造成影响,能够防范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区政府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把风险评估结论作为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应作出暂缓实施的决策,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评估主体应将决策机关的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抄送市维稳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或对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没有及时提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表(样表)
附件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表
(样表)
决策名称:
承办单位: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填写单位要对所填内容可靠性、准确性负责。
2.对结论性意见应开展全面深入分析论证。
3.评估单位是指委托的有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
4.所填内容必须打印。本表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5.本表需填报一式四份,填写单位、同级法制、维稳部门及决策机构各留存一份。
6.有详细风险评估报告的同时附送单行文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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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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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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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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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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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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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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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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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小组组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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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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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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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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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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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过程 及开展的 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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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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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主要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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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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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险因素及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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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预防、化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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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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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小组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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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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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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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情况 |
备案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规定及《马鞍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马政办〔2020〕2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为区政府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提供依据的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按照区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第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决策后评估相关工作。
评估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评估机关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的相关资料,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后评估要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法治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七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马鞍山日报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报告。
评估机关、参与评估机构、有关人员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暗示或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建议,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选择性取舍信息资料。
参加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决策后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实现的;
(三)决策承办、执行单位认为需要调整决策事项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人及以上联名对决策提出异议的;
(五)区政府领导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
(六)审判、复议、监察、审计等机关在工作中对决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七)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对决策提出评估建议的;
(八)决策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提出意见较多等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与其他决策相协调;
(二)决策的实施情况,决策涉及措施、管理方式等是否必要、适当,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效果;
(三)决策实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不利分析;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尤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投入和实施效益评价;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后评估的实施准备:
(一)评估机关拟开展评估前2周应将评估计划报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审批;
(二)评估机关确定评估工作参加人员;
(三)评估机关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安排、评估经费等。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的实施方法: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查、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评估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内容的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根据评估计划,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四)评估结论及对决策延续、调整或者暂缓、停止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审定,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停止执行的最终决定。
评估机关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的决策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