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12-00013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5〕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云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12-00013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5〕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云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
马鞍山云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4MA8QQ0U91X,法定代表人孙学云,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超山村自然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废库内废润滑油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5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危废库内废润滑油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2日现场视频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危废库内废润滑油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危废库内废润滑油桶已规范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6.2025年10月24日现场视频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危废库内废润滑油桶已规范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7.2025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云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危废库内废润滑油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设置各类危废识别标志,限期于11月24日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