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12-00008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5〕12号
成文日期: 2025-12-15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矿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批复 环境执法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12-00008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5〕12号
成文日期: 2025-12-15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矿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批复 环境执法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矿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54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5-12-25  15:51

马鞍山矿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W15X84Y,法定代表人王**,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鸿业路501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使用无人机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自2025年9月15日起,在你公司厂房西侧二期建设用地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阿王**为你公司此次案件代理人;

2.2025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勘验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西侧二期建设用地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5年11月2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西侧二期建设用地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5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2025年12月4日对你公司员工王**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5年9月15日起在厂房西侧二期建设用地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位于鸿业路(原黄山路)与纬二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土方堆放地点为你公司所有;
  2. 混凝土销售对账单1份、劳务费及推土机租凭费发票3份,证明土方为你公司在厂房西侧二期建设用地修路和平整场地产生;
  3.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4.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12月31日前将建筑土方转运到指定场所处置或者若在场地内堆存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页面纠错(注:标有*的必须选择/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