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12-00008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5〕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5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矿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批复 环境执法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12-00008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5〕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5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矿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批复 环境执法 |
马鞍山矿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W15X84Y,法定代表人王**,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鸿业路501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使用无人机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自2025年9月15日起,在你公司厂房西侧二期建设用地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5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勘验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西侧二期建设用地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5年11月2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西侧二期建设用地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5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2025年12月4日对你公司员工王**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5年9月15日起在厂房西侧二期建设用地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12月31日前将建筑土方转运到指定场所处置或者若在场地内堆存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