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12-00006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5〕11号
成文日期: 2025-12-11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中和隔热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行政执法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12-00006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5〕11号
成文日期: 2025-12-11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中和隔热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行政执法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中和隔热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15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5-12-24  15:29

安徽中和隔热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397353Y,法定代表人丁*龙,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智能装备产业园6号20栋。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开工建设年产1000万片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纳米微孔被动防火材料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和批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安徽中和隔热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丁*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陈*为你公司案件调查人;

2.2025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年产1000万片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纳米微孔被动防火材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11日对现场负责人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年产1000万片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纳米微孔被动防火材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违法行为不足三个月的违法事实;

4.2025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年产1000万片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纳米微孔被动防火材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的违法事实;

  1. 2025年12月10日对环保负责人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年产1000万片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纳米微孔被动防火材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违法行为不足三个月的违法事实;

6.安徽中和隔热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片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纳米微孔被动防火材料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508-340504-04-05-843580),证明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年产1000万片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纳米微孔被动防火材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违法行为不足三个月的违法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隔热、隔音材料制造,证明你公司年产1000万片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纳米微孔被动防火材料项目需要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8.项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000万片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纳米微孔被动防火材料项目总投资额为143.335万元及北京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资质;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该扩建项目不得开展生产活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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