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92866134/202511-00004 组配分类: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发布机构: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编号:XBJ25340504352733451)
关  键 词: 食品
索  引 号: 092866134/202511-00004
组配分类: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发布机构: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编号:XBJ2534050435273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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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编号:XBJ2534050435273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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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XBJ25340504352733451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40504352733451,产品为罗氏虾(淡水虾),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7-31 被抽样单位是马鞍山市雨山区无名称个体(李登永),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测单位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821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无名称个体(李登永)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罗氏虾(淡水虾)106.5公斤,货值6375.04元,其中2.05公斤用于抽检,剩余部分已销售。

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不良反馈。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该店排查食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该店立即召回已销售问题食品,确保销售环节食品安全。

四、行政处罚情况

马鞍山市雨山区无名称个体(李登永)采购、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市监处罚〔2025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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