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509-00121 | 组配分类: | 工程建设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文 号: |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5〕第000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名 称: | 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案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509-00121 |
| 组配分类: | 工程建设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 文 号: |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5〕第000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 名 称: | 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案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5〕第00001号
当事人: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628L(1-1),营业执照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法定代表人:卞*江,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9****2118。
当事人:陈*立,男,身份证号码:341181********0013;工作单位及职务: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务:安全员,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联系电话:181****6800。
根据《关于高端智能电气设备生产制造项目(1#-4#厂房)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案件移送函》(马建管移函〔2025〕7号),你单位于2025年7月10日在高端智能电气设备生产制造项目(1#-4#厂房)项目中,存在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2025年9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雨综执(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马雨综执(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在高端智能电气设备生产制造项目(1#-4#厂房)项目中,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205项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
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红旗北路232号,电话:2200535)领取缴款通知书后,通过非税专用路径或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006060152012********)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