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1892454/202509-00121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5〕第00001号
成文日期: 2025-09-29 名       称: 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案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791892454/202509-00121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5〕第00001号
成文日期: 2025-09-29
名       称: 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案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57            信息来源:  雨山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5-09-29  10:17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5〕第00001号

当事人: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628L(1-1),营业执照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法定代表人:卞*江,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9****2118。

当事人:陈*立,男,身份证号码:341181********0013;工作单位及职务: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务:安全员,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联系电话:181****6800。

根据《关于高端智能电气设备生产制造项目(1#-4#厂房)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案件移送函》(马建管移函〔2025〕7号),你单位于2025年7月10日在高端智能电气设备生产制造项目(1#-4#厂房)项目中,存在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陈*立身份证复印件;
  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
  3. 《建设工程复查意见书》;
  4. 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5. 现场勘验笔录壹份、现场照片肆张;
  6. 任命通知(天邦建字〔2025〕008号);

2025年9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雨综执(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马雨综执(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在高端智能电气设备生产制造项目(1#-4#厂房)项目中,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现场2#厂房超3m的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205项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

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红旗北路232号,电话:2200535)领取缴款通知书后,通过非税专用路径或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006060152012********)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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