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9-0001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202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9-00011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202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QNU10P,法定代表人李**,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6日、17日,你公司废砂石生产线正在生产,破碎和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式除尘器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检查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5年7月16、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破碎废砂石,破碎和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运行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2025年7月16、25日对现场负责人王**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破碎废砂石,破碎和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运行的违法事实;
4.2025年7月17、25日对你公司机械设备维修工印**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破碎废砂石,破碎和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运行的违法事实;
5.2025年7月16、17日现场视频照片证据2段,证明你公司16、17日在厂房内破碎废砂石,破碎和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运行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马环(雨)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从轻处理,理由归纳如下:1.7月16日,贵局对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前一天,由于降雨导致电器开关出现故障,生产过程中出现频繁跳闸现象,导致检查过程中布袋式除尘器无法正常运行,并非我司主观故意。发现设备故障后,我公司及时停产进行检修,并于当日完成故障电器开关的更换工作;2.由于故障发生时间较短,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污染,也未引发周边居民投诉举报;3.事故发生后,我公司深刻汲取经验教训,对可能发生故障的易损电器元件均补充了库存,完善操作规程和奖惩制度,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受内外经济形式影响。今年以来,我公司生产经营极为困难,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恳请贵局考虑到我公司实际,且违法行为为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我公司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如下: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表示布袋式除尘器未运行理由为“前一日降雨导致除尘器电器开关进水损坏,除尘器设施无法运行”。经调查,向山地区2025年7月16日左右存在降雨事实,在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提供了除尘器设备更换电器开关视频资料以及购买电器开关票据。经集体讨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但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是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检查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变更裁量系数。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5)阶次裁量情形“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分值14%”变更为“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分值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5)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伍万肆仟元整(小写¥15,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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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