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09-00008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5〕4号
成文日期: 2025-09-11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兄弟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环境执法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09-00008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5〕4号
成文日期: 2025-09-11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兄弟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环境执法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兄弟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85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9-11  14:55

马鞍山市兄弟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法定代表人程*,注册地址位于雨山区银塘镇超山村红桥自然村65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使用无人机对你公司位于雨山区银塘镇超山村原黄梅山隧道北侧堆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自2025年5月28日起露天堆放土石方,堆场占地22亩,实际堆放约10亩,周围未设置围挡,大部分物料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钟*为你公司此次案件代理人;

2.2025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土石方,周围未设置围挡,大部分物料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1. 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该堆场位于雨山区银塘镇超山村原黄梅山隧道北侧堆场(小马山山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外;

4.2025年8月2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土石方,周围未设置围挡,大部分物料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5.2025年8月2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2025年8月25日对你公司员工钟*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土石方,周围未设置围挡,大部分物料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1.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1份,证明位于雨山区银塘镇超山村原黄梅山隧道北侧堆场为你公司租赁;
  2. 安徽马鞍山锁库500千伏变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土石方来源及开始堆放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
  3.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4.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及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限期9月15日前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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