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9-0000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告〔202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鞍山市兄弟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9-00005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告〔202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鞍山市兄弟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马鞍山市兄弟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法定代表人程*,注册地址位于雨山区银塘镇超山村红桥自然村65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使用无人机对你公司位于雨山区银塘镇超山村原黄梅山隧道北侧堆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自2025年5月28日起露天堆放土石方,堆场占地22亩,实际堆放约10亩,周围未设置围挡,大部分物料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5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土石方,周围未设置围挡,大部分物料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5年8月2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土石方,周围未设置围挡,大部分物料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2025年8月2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2025年8月25日对你公司员工钟*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土石方,周围未设置围挡,大部分物料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涉案情节、裁量阶次,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继军、王淳 电话:8357027、2335702
邮 编:243000 地址: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