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799/202509-00100 | 组配分类: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住建交运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2025年雨山区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公告 | |
| 关 键 词: | 住房保障 | ||
| 索 引 号: | K16385799/202509-00100 |
| 组配分类: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住建交运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2025年雨山区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公告 |
| 关 键 词: | 住房保障 |
一、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1.收入限制标准
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低保;
城镇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5倍;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9381元(含)以下;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年收入在45944元(含)以下;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9381元(含)以下。
2.住房限制标准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且租房居住;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3.家庭资产限制标准
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型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4.其他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自申请之日起已在本城镇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须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剩余合同期限满1年),且在本城镇连续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2025年租赁补贴发放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城镇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
市区2025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1、市区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2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
2、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执行。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非本市城镇房籍家庭成员包括:住房保障对象的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岳父母)及单身子女。
五、取消公租房实物配租中户籍迁入的年限限制
新迁入本市城镇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户籍迁入年限限制,统一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范围。
四、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市区2025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2、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县政府制定。
五、住房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所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按照轮候顺序分批进行配租。
(二)发放租赁补贴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按照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市区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建筑面积(下同)每月每平方米1元。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为同地段市场住房租金标准的60%;超面积部分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市场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
(二)各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由各县政府制定。
七、租赁补贴标准
(一)2025年租赁补贴发放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市区15平方米,含山县17平方米,和县15平方米,当涂县15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每月每平方米)
1、低保家庭:市区12元,含山县6元,和县9元,当涂县10元。
2、低收入家庭:市区10元,含山县6元,和县8元,当涂县8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市区6元。
(三)发放年限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补贴发放总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八、城镇同户家庭分户申请住房保障的规定
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时,成年子女结婚(包括离异、丧偶)后,已独立生活,但户口仍和父母户口同一户籍,成年子女可单独作为一户家庭进行申请,其父母的住房、收入及家庭资产不再合并计算。
年满25周岁的未婚成年子女,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九、家庭住房的认定
家庭住房包括: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拆迁(或征迁)安置房,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自建住房等。
已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拆迁(或征迁)货币化补贴的人员以及已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拆迁户,视为住房面积已达规定标准。
对家庭有违章建筑的,在违章建筑未拆除前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十、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原有住房处置年限的规定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在申请前五年内将家庭自有住房转让的,已转让的原住房面积仍算作家庭住房面积;超过五年的,不再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因特殊事件判决赔偿等)而将自有住房转让的,不论转让时间是否达到五年,已转让的原住房面积均不再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将原有住房赠与给他人(不含社会慈善机构)的,不论何时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原住房面积仍视为家庭住房面积进行计算。捐赠给社会慈善机构的,不受处置年限限制。
过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十一、家庭收入审核规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扣除缴纳的规定社会保险)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1、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4)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5)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6)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2、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租赁补贴;
(7)丧葬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家庭收入的内容和具体核算办法
1、在职人员按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3、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打工行为),按实际收入计算,月收入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具体的收入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残联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6、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月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几类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体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2、现役义务兵的家庭中,现役义务兵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
3、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
4、应届大中专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按实际就业情况核定收入。
5、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3年时间内,视为哺乳及抚养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几种情况不予审核
1、无正当理由,申请人家庭房租、水、电、气等消费支出明显超过我市当年度公租房规定的收入水平。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金、打工工资等收入。
3、在职人员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5、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当年度公租房申请收入规定的。
6、虽户口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但实际上其家庭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生活的。
十二、申请住房保障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身份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中非本市(县)户籍人员,还须提交本市(县)《居住证》。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的,还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户口簿。
2、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须提交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
3、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学历证明;引进人才的,由市县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4、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和义务兵,须提交《学生证》和《士兵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均须出具《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三)住房证明:
1、家庭成员有自有产权住房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家庭原有住房已处置的,须提交处置时间证明。
2、家庭成员租赁单位福利住房的,须提交《公有住房租赁证》。
(四)收入证明:(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义务兵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收入者,无需提交)
1、享受低保、优抚、五保供养的家庭成员,须提交《低保证》、《优抚证》、《五保供养证》。
2、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提交工资存折或养老金领取存折。
3、有工作单位且在职的人员,须提交近3个月的工资存折或工资发放单。
4、18周岁以上无固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和义务兵),由居住地社区在本表《收入证明》栏出具收入证明。
(五)其他证明:
1、属于“孤、老、病、残”的人员,须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属于特殊困难家庭的,须提交由居住地社区和街道(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十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注意事项及名词解释
(一)注意事项
1、姓名、身份证号、补贴存折账号、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房屋面积、产权人等录入一定要准确;
2、所有选项一定要选择并且准确;
3、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只录入小区、楼栋和门牌号,省、市、区、街道、社区不需录入(例如:西湖花园X栋XXX室、花山路X栋XXX室等);
4、需要拍摄上传的电子档案:申请、承诺书、户口簿(含首页)、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资料(房产证、租赁证、自建房的批准文件等)、收入证明(含低保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保障方式一定要选择;
6、点击完成。
(二)名词解释
1、户口
正常户:是指登记在同一户籍地址,户籍号相同,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城市居民家庭。
挂户:是指将家庭户口落户在亲戚朋友家或集体户的城市居民家庭。
空挂户:是指家庭户籍地址的房屋并不存在的城市居民家庭。
2、房屋
(1)房屋来源
自有住房:是指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安置房和自建房以及租赁的公房(房改租金);
市场租赁:在市场上租赁的私房和市场价租赁的公房;
借住:借亲戚朋友的住房居住。
(2)家庭自有住房情况
现有自有住房: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现在拥有的住房;
原有住房处置: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原来拥有的住房出售、转让、赠与给他人的。
3、户籍地
户籍地址:是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
户籍地区(县):是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所在的区(县);
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是指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所在的社区。
4、居住地:
居住地址:是指居住房屋所在的小区、楼栋号和门牌号;
居住地区(县):是指居住的房屋所在的区(县);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是指居住的房屋所在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