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1892454/202509-00038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 住建 )罚决字〔2024〕第0022 号
成文日期: 2025-05-12 名       称: 马鞍山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违法承揽施工劳务工程的行为案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791892454/202509-00038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 住建 )罚决字〔2024〕第0022 号
成文日期: 2025-05-12
名       称: 马鞍山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违法承揽施工劳务工程的行为案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马鞍山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违法承揽施工劳务工程的行为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97            信息来源:  雨山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5-05-12  09:35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综执( 住建 )罚决字〔2024〕第0022号

 

当事人:马鞍山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M2071,营业执照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汽博城1栋106 ,联系电话:188****3475。

当事人:陈*,身份证号码:341226********081X ,马鞍山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无工作单位及职务,现住址:马鞍山市钟鼎悦城11栋1204。联系方式:188****3475。

根据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冷轧总厂消防合规性改造工程8·10一般触电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函》(马住建函〔2024〕246号),你单位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冷轧总厂消防合规性改造工程中实施的未取得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违法承揽施工劳务工程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公司在2024年7月25日至8月10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冷轧总厂消防合规性改造工程中施工期间,你单位未取得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违法承揽施工劳务工程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3、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冷轧总厂消防合规性改造工程8·10一般触电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函》;

4、马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叁张;

6、询问笔录贰份;

7、施工合同解除协议等。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且该项目发生了死亡一人的事故,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90条从重情形:“(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处工程合同价款(2548600元)百分之四即处人民币壹拾万壹仟玖佰肆拾肆元整(¥101944)的行政处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处公司罚款金额壹拾万壹仟玖佰肆拾肆元(¥101944)百分之十即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玖拾肆元肆角零分(¥10194.4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红旗北路232号,电话:2200535)领取缴款通知书后,通过非税专用路径或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006060152012********)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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