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1892454/202509-00036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 住建 )罚决字〔2024〕第0017 号
成文日期: 2025-08-14 名       称: 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施工劳务违法分包给无施工劳务资质单位的违法行为案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791892454/202509-00036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 住建 )罚决字〔2024〕第0017 号
成文日期: 2025-08-14
名       称: 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施工劳务违法分包给无施工劳务资质单位的违法行为案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施工劳务违法分包给无施工劳务资质单位的违法行为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40            信息来源:  雨山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5-08-14  09:35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综执( 住建 )罚决字〔2024〕第0017 号

 

当事人1: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5780X9,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联系电话:181********。      

当事人2:王*,身份证号码:340323198********* ,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联系方式:1515525*****。

根据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雨山区2023年采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EPC)工程相关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移送函》,你单位在2023年采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EPC)工程中实施的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的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 2023年6月1日至9月26日施工期间,违法分包的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命决定壹份;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叁张;

5.询问笔录贰份;

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壹份;

7.《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叁份;

8.关于雨山区2023年采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EPC总承包)的情况说明壹份;

9.工程款资金收付往来专项审计报告壹份;

10.雨山区2023年采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劳务费情况核查专项审计报告壹份。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93条: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的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伍仟伍佰零贰圆玖角玖分(¥5502.99)并处工程合同价款(¥407054.96元)百分之零点五即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叁拾伍圆贰角柒分(¥2035.27)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王*:处公司罚款金额(¥2035.27元)百分之五即罚款人民币壹佰零壹圆柒角陆分(¥101.76)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红旗北路232号,电话:2200535)领取缴款通知书后,通过非税专用路径或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006060152012*****425)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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