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1892454/202509-00035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18号
成文日期: 2025-08-14 名       称: 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案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791892454/202509-00035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18号
成文日期: 2025-08-14
名       称: 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案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46            信息来源:  雨山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5-08-14  09:35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18号

当事人1: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8,法定代表人:王*珍、职务:董事长,地址: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联系电话:1306320******。

当事人2:王*珍,身份证号:3405211981********,女,工作单位: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地址: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联系电话:130632******。

   根据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雨山区2023年采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EPC)工程相关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移送函》,经调查发现,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你单位在雨山区2023年采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EPC)工程中,实施的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雨山区2023年采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EPC)工程中无资质承揽工程情况属实,属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结婚证复印件;

   3.起止日期为20230601-20240430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公交易明细清单》;

   4.《劳务分包合同》叁份;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

   6.询问笔录贰份;

   7.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相关资质的函〉的复函》;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贰张;

   9.《工程款项资金收付往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2025〕京会兴昌华宿专字第000****号);

   10.《雨山区2023年采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劳务费情况核查专项审计报告》;

   11.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壹份。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89条:“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鉴于系首次情形,能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工作,结合(〔2025〕京会兴昌华宿专字第0000002号)审计结果、《雨山区2023年采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劳务费情况核查专项审计报告》,截至目前,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违法所得。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07054.96元的百分之二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玖分(¥8141.09)的行政处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王*珍:处马鞍山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141.09元的百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佰零柒元零角伍分(¥407.05)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红旗北路232号,电话:2200535)领取缴款通知书后,通过非税专用路径或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006060****0120*******5)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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