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09-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告〔2025〕3号
成文日期: 2025-08-20 名       称: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润昌建材)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09-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告〔2025〕3号
成文日期: 2025-08-20
名       称: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润昌建材)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润昌建材)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8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8-20  09:31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QNU10P,法定代表人李**,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废砂石生产线正在生产,破碎和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王**、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王**、印**为你公司案件代理人;

2.2025年7月16、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破碎废砂石,破碎和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运行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2025年7月16、25日对现场负责人王**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破碎废砂石,破碎和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运行的违法事实;

4.2025年7月17、25日对你公司机械设备维修工印**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破碎废砂石,破碎和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运行的违法事实;

5.2025年7月16、17日现场视频照片证据2段,证明你公司16、17日在厂房内破碎废砂石,破碎和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布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运行的情况;

  1.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马环(雨)罚〔2024〕7号)复印件1份,证明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2次;
  2. 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发生地区域情况;
  3.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废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生产工序污染物防治设施要求及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
  4.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废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批复情况;
  5.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废砂石综合利用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验收情况;
  6.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7.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8.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专用裁量表5,结合涉案情节、裁量阶次,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八十九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继军、王淳     电话:2330802、2335702

邮编:243000             地址: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十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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