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5-0001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202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旺拓建材经营部)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5-00012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202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旺拓建材经营部)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马鞍山市花山区旺拓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8QRQWW9K,经营者陶**,注册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桃源路街道江东小区37栋101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1月份起开始露天堆放黄砂,黄砂堆放面积约为3863.2平方米,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5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黄砂,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5年3月2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黄砂,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约为3863.2平方米;
4.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陶*、2025年3月28日对你单位员工张**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5年1月份开始露天堆放黄砂,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马环(雨)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参照《长三角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9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