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05-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2025〕3号
成文日期: 2025-05-1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05-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2025〕3号
成文日期: 2025-05-1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504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5-19  17:26

马鞍山市雨山区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8P0K6R8N,经营者王*一,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北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服务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地内露天堆放砂石物料部分未采取覆盖措施,四周未见围挡,进出场地道路积尘严重,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服务部适格主体身份;

2.2025年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服务部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5年2月21日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服务部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1. 2025年2月21日对你服务部经营者王*一、2025年3月14日对你服务部现场看守朱*银的调查问询笔录各一份,证明你服务部自1月开始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2. 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你服务部具体位置的情况;
  3. 你服务部签订的物料购销合同一份,证明你服务部自1月开始露天堆放砂石物料的情况;

7.2025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你服务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

  1. 土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你服务部租赁场地的情况;
  2.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服务部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3.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马环(雨)罚告〔2025〕1号)告知你服务部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服务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参照《长三角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9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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