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5-0000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5-00005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马鞍山市雨山区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8P0K6R8N,经营者王*一,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北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服务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地内露天堆放砂石物料部分未采取覆盖措施,四周未见围挡,进出场地道路积尘严重,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5年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服务部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5年2月21日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服务部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7.2025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你服务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马环(雨)罚告〔2025〕1号)告知你服务部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服务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参照《长三角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9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