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1892454/202505-00041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23号
成文日期: 2025-05-12 名       称: 张*卿存在长期不在岗履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案
关  键 词: 综合执法
索  引 号: 791892454/202505-00041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23号
成文日期: 2025-05-12
名       称: 张*卿存在长期不在岗履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案
关  键 词: 综合执法

张*卿存在长期不在岗履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992            信息来源:  雨山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5-05-12  10:44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23号

当事人:张*卿,男,38岁,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411322********3055,工作单位: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职务: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冷轧总厂消防合规性改造工程项目经理,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天路22号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01****270。

根据《关于对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冷轧总厂消防合规性改造工程8·10一般触电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函》(马住建函〔2024〕246号),你实施的存在长期不在岗履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作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冷轧总厂消防合规性改造工程中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你存在长期不在岗履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且该项目发生了死亡一人事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函(马住建函〔2024〕246号);

2.《授权委托书》、张*卿身份证复印件、胡晟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编号:11277);

3.张*卿《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张*卿《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5.《关于成立马钢冷轧总厂消防合规性改造项目经理部

及其主要人员任命通知》(首安工总字〔2024〕第32号);

6.询问笔录贰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肆张;

7.审计报告(金诚专审字〔2025〕052号);

你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规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43条从重情形(2):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现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红旗北路232号,电话:2200535)领取缴款通知书后,通过非税专用路径或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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