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4-00014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旺拓建材经营部) |
| 关 键 词: | 责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4-00014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旺拓建材经营部) |
| 关 键 词: | 责改 |
马鞍山市花山区旺拓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8QRQWW9K,经营者陶**,注册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桃源路街道江东小区37栋101室。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于六汾河路与船江大道交叉口的物料堆放点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自1月份起开始露天堆放黄砂,黄砂堆放面积约为3863.2平方米,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5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黄砂,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5年3月2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黄砂,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约为3863.2平方米;
4.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陶*、2025年3月28日对你单位员工张**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5年1月份开始露天堆放黄砂,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降低黄砂堆放高度,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覆盖及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限期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