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04-00014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04-21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旺拓建材经营部)
关  键 词: 责改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04-00014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04-21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旺拓建材经营部)
关  键 词: 责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旺拓建材经营部)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68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4-21  15:46

马鞍山市花山区旺拓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8QRQWW9K,经营者陶**,注册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桃源路街道江东小区37栋101室。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于六汾河路与船江大道交叉口的物料堆放点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自1月份起开始露天堆放黄砂,黄砂堆放面积约为3863.2平方米,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陶*、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陶*、张**为你单位此次案件代理人;

2.2025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黄砂,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5年3月2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黄砂,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约为3863.2平方米;

4.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陶*、2025年3月28日对你单位员工张**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5年1月份开始露天堆放黄砂,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1. 堆场租赁合同2份,证明六汾河路与船江大道交叉口的物料堆放点为你单位租赁;
  2. 你单位提供的黄砂采运单截图1份及转账记录截图2份,证明你单位自2025年1月份开始露天堆放黄砂的情况;
  3.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4.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降低黄砂堆放高度,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覆盖及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限期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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