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4-0000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告〔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4-00006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告〔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马鞍山市雨山区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8P0K6R8N,经营者王**,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北区。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服务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地内露天堆放砂石物料部分未采取覆盖措施,四周未见围挡,进出场地道路积尘严重,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5年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服务部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5年2月21日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服务部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7.2025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你服务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参照《长三角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拟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服务部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服务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八十九条规定,你服务部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服务部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服务部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继军、王淳 电话:2330802、2335702
邮编:243000 地址: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