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772/202504-00235 | 组配分类: |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违规违纪问题处理结果公开机制和处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卫健委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违规违纪处理结果】马鞍山市雨山区隆庭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
| 关 键 词: | 卫生 | ||
| 索 引 号: | K16385772/202504-00235 |
| 组配分类: |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违规违纪问题处理结果公开机制和处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卫健委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违规违纪处理结果】马鞍山市雨山区隆庭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 关 键 词: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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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名称 |
处罚 事由 |
处罚 类别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当前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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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马雨卫公罚〔2025〕1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隆庭酒店 |
马鞍山市雨山区隆庭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2024年11月至12月26日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隆庭酒店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2024年12月26日在二楼布草间、消毒间堆放纸巾、垃圾桶、扫把等杂物,布草堆放杂乱且布草柜帘敞开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并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1项第1阶次的规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并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5项第1阶次的规定。 |
马鞍山市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3.3 |
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