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3-00004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
| 关 键 词: | 责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503-00004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
| 关 键 词: | 责改 |
马鞍山市雨山区琪鑫合利汽车运输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8P0K6R8N,经营者王*一,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北区。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服务部实施了以下行为:
场地内露天堆放砂石物料部分未采取覆盖措施,四周未见围挡,进出场地道路积尘严重,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5年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服务部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5年2月21日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服务部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7.2025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你服务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服务部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或清运露天堆放的砂石物料,限期于3月30前完成。
我局将对你服务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服务部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