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02-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01-2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机动车)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502-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01-2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机动车)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机动车)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621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1-24  15:03

马鞍山中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X4E00L,法定代表人黄**,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永庆路50号1栋2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3月11日为车牌号皖E23169、皖EMU121、皖E22218、皖E20942、皖EJF753共5辆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国六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栏目中记载的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码均为8961AE45。

你公司在2023年3月16日、2024年10月31日为皖EJF753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CAL ID码为D25TCIF1_01、CVN码为F6A7A9E1,2024年10月31日为皖EMU121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CAL ID码为MN2-DE、CVN码为9A96C829,2024年11月25日为皖E23169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CAL ID码为YCY30165-60、CVN码为EA5919C8。

综上,你公司出具的5辆国六柴油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CAL ID码、CVN码均一致,经查询显示CAL ID码、CVN码均不匹配,且与你公司其他时间出具的报告存在不相符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

2.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为车牌号皖E23169、皖EMU121、皖E22218、皖E20942、皖EJF753共5辆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国六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栏目中记载的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码均为8961AE45,查询生态环境部“达标监管APP”显示CAL ID码、CVN码均不匹配的事实情况;

  1. 照片证据5张及监控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3月11日为皖E23169、皖EMU121、皖E22218、皖E20942、皖EJF753共5辆国六柴油车开展了车辆污染物排放检测;

4.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为车牌号皖E23169、皖EMU121、皖E22218、皖E20942、皖EJF753共5辆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国六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栏目中记载的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码均为8961AE45,查询生态环境部“达标监管APP”显示CAL ID码、CVN码均不匹配的事实情况;

  1. 在用车检验(测)报告9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3月11日出具的5份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的国六柴油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码均为8961AE45,而在2023年3月16日、2024年10月31日为皖EJF753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CAL ID码为D25TCIF1_01、CVN码为F6A7A9E1,2024年10月31日为皖EMU121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CAL ID码为MN2-DE,CVN码为9A96C829,2024年11月25日为皖E23169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的CAL ID码为YCY30165-60、CVN码为EA5919C8;
  2.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5份,证明皖E23169、皖EMU121、皖E22218、皖E20942、皖EJF753共5辆车排放阶段均为国六;
  3. 环检收费票据5份,证明你公司对皖E23169、皖EMU121、皖E22218、皖E20942、皖EJF753共5辆车进行机动车环检时收费的相关情况;
  4.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达标监管APP”截图8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3月11日为皖E23169、皖EMU121、皖E22218、皖E20942、皖EJF753出具的5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码和CVN码均与生态环境部“达标监管APP”中显示不匹配以及在2023年3月16日、2024年10月31日为皖EJF753,2024年10月31日为皖EMU121,2024年11月25日为皖E23169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的CAL ID码、CVN码经“达标监管APP”查询显示均匹配的情况;

9.2024年8月28日《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1份,证明国六车辆不同的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ID码,一个CVN码应适用一个CALID码;

10.《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E(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检验程序、《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OBD检查,证明国六车辆须按照标准开展OBD检查的情况;

  1.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2.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国六柴油车辆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 ID码,一个CVN码应适用一个CAL ID码。当车辆CAL ID码与CVN码由OBD检测仪读取车辆存在故障或无法读取等情况,车辆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检测。此时通过弄虚作假方式使OBD检测判定合格并进行下一步检测,而虚假的CAL ID码与CVN码均记录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不能反映OBD检测环节的真实情况,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马环(雨)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从轻处理,理由归纳如下:1.认为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中介或修理厂在送检车辆上安装OBD模拟装置,加之你公司现检测人员对CALID和CVN码认知不足,无意中产生了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2.积极整改,及时改正,与软件厂商联系,增加了OBD检测时CALID和CVN码一致的预警功能,并优化检测流程,要求检测人员在OBD检测时对OBD接口进行人工确认,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对涉事车辆进行了召回,积极消除危害后果。3.公司更新检测设备、提高员工数量和工资水平,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且行业普遍存在低价竞争,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企业经营困难。

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复核后,认为:

  1.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E(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检验程序、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OBD检查,从检验程序上,国六车辆均须按照标准开展OBD检查,OBD检测是机动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前置程序,通过读取虚假CAL ID码与CVN码的方式,进入检验的下一步环节,表明你公司从开始阶段就未对OBD检测结果开展严格审核,如牌照为皖EJF753的机动车不同时间在你公司上线检测OBD的CAL ID码与CVN码不一致,且作为专业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了解CAL ID码与CVN码,及时发现安装在车辆上的OBD模拟装置。从检验报告内容上看,CAL ID码与CVN码是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记载内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是检验机构的法定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全案事实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认可你公司配合检查、积极整改态度,配合调查和积极整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3.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2024年5月8日印发)作出,已充分考虑相关裁量因素,企业经营困难并非法定从轻情节。

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不符合减免处罚的条件,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结合涉案情节、裁量阶次,确定案件裁量百分值为32%,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拾贰万捌元整(小写:¥228,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佰元整(小写:¥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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