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12-0001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4〕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12-00012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4〕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改 |
马鞍山中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X4E00L,法定代表人黄**,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永庆路50号1栋2栋。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3月11日为车牌号皖E23169、皖EMU121、皖E22218、皖E20942、皖EJF753共5辆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国六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栏目中记载的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码均为8961AE45。
你公司在2023年3月16日、2024年10月31日为皖EJF753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CAL ID码为D25TCIF1_01、CVN码为F6A7A9E1,2024年10月31日为皖EMU121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CAL ID码为MN2-DE、CVN码为9A96C829,2024年11月25日为皖E23169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CAL ID码为YCY30165-60、CVN码为EA5919C8。
综上,你公司出具的5辆国六柴油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CAL ID码、CVN码均一致,经查询显示CAL ID码、CVN码均不匹配,且与你公司其他时间出具的报告存在不相符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为车牌号皖E23169、皖EMU121、皖E22218、皖E20942、皖EJF753共5辆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国六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栏目中记载的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码均为8961AE45,查询生态环境部“达标监管APP”显示CAL ID码、CVN码均不匹配的事实情况;
4.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为车牌号皖E23169、皖EMU121、皖E22218、皖E20942、皖EJF753共5辆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国六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栏目中记载的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码均为8961AE45,查询生态环境部“达标监管APP”显示CAL ID码、CVN码均不匹配的事实情况;
9.2024年8月28日《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1份,证明国六车辆不同的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ID码,一个CVN码应适用一个CALID码;
10.《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E(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检验程序、《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OBD检查,证明国六车辆须按照标准开展OBD检查的情况;
国六柴油车辆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 ID码,一个CVN码应适用一个CAL ID码。当车辆CAL ID码与CVN码由OBD检测仪读取车辆存在故障或无法读取等情况,车辆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检测。此时通过弄虚作假方式使OBD检测判定合格并进行下一步检测,而虚假的CAL ID码与CVN码均记录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不能反映OBD检测环节的真实情况,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48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规范OBD检查检验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主体责任。限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