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12-00080 | 组配分类: | 工程建设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文 号: | 马雨综执( 住建 )罚决字〔2024〕第00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 名 称: | 安徽骏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案 |
| 关 键 词: | 城市管理 | ||
|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12-00080 |
| 组配分类: | 工程建设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 文 号: | 马雨综执( 住建 )罚决字〔2024〕第00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
| 名 称: | 安徽骏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案 |
| 关 键 词: | 城市管理 |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综执( 住建 )罚决字〔2024〕第0020号
当事人:安徽骏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UJP41,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联系电话:186****0073。
根据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关于徽商银行马鞍山汇通支行原址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移送函》(马建管移函〔2024〕36号),你单位在徽商银行马鞍山汇通支行原址改造工程实施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 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施工期间,你单位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三)项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520条: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的从轻情形:建筑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轻度扬尘污染的:(4)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场内堆放裸土或裸露地面未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红旗北路232号,电话:2200535)领取缴款通知书后,通过非税专用路径或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006060152012********)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