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12-00079 | 组配分类: | 市政公用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文 号: |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名 称: | 安徽省首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案 |
| 关 键 词: | 市政管理 | ||
|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12-00079 |
| 组配分类: | 市政公用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 文 号: |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 名 称: | 安徽省首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案 |
| 关 键 词: | 市政管理 |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15号
当事人:安徽省首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APYX1(1-1)、法定代表人:佘恩生
职务:董事长、地址:马鞍山市含山县仙踪镇、联系电话:136****5552。
根据马鞍山市市政管理处《案件移交单》(市政移函〔2024〕2号),与马鞍山市市政管理处《关于安徽省首辅市政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开挖九华东路人行道有关情况的函》,你单位实施的未经许可开挖人行道施工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 2024年8月28日存在未经许可开挖九华东路人行道施工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前两款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最大限度降低对城市道路通行的影响。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66条: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反《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的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5千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1千元的罚款。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三)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六)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七)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红旗北路232号,电话:2200535)领取缴款通知书后,通过非税专用路径或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006060152012********)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