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12-00078 | 组配分类: | 市政公用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文 号: |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0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名 称: | 马鞍山市兴隆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将污水管接入天门大道与马钢便道岔口东北角市政污水管网案 |
| 关 键 词: | 城市管理 | ||
|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12-00078 |
| 组配分类: | 市政公用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 文 号: |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0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 名 称: | 马鞍山市兴隆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将污水管接入天门大道与马钢便道岔口东北角市政污水管网案 |
| 关 键 词: | 城市管理 |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综执(住建)罚决字〔2024〕第0004号
马鞍山市兴隆清洗服务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在2024年6月5日,未经许可擅自将污水管接入天门大道与马钢便道岔口东北角市政污水管网,属于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2、《现场照片登记表》叁份 ;
3、 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4、马鞍山市市政管理处《关于马鞍山市兴隆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污水管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况说明》壹份。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01条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的从轻情形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