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11-00029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4〕16号
成文日期: 2024-11-28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夏*子)
关  键 词: 责改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11-00029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4〕16号
成文日期: 2024-11-28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夏*子)
关  键 词: 责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夏*子)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514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4-11-28  16:19

夏*子:

身份证号340*************16,家庭住址位于雨山区****。

我局于10月10日开展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6日,你安排货车从马鞍山市鑫辉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运输156吨压干泥(一般工业固废),擅自倾倒在向山镇陶村村一空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夏*子及相关被调查询问人潘*华、孟*、程*军、胡*明的身份信息;

2.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向山镇陶村村一空地被倾倒大量灰黑色固废的事实情况;

3.2024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向山镇陶村村一空地被倾倒大量灰黑色固废的事实情况;

4.2024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马鞍山鑫辉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月6日下午4辆货车运输压干泥出厂的情况;

  1. 马鞍山市鑫辉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月6日货物运输明细报表,证明该公司10月6日下午由4辆货车运输重量为156吨的压干泥出厂的情况;
  2. 2024年10月11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马鞍山鑫辉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月6日下午4辆货车运输压干泥出厂的情况;
  3. 固废倾倒点位介绍人潘*华、固废倾倒人夏*子、运输车队负责人孟*、业务介绍人程*军、公司负责人胡*明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于2024年10月6日下午安排货车从马鞍山市鑫辉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运出四车压干污泥并倾倒在向山镇陶村村一空地及未实际取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4. 马鞍山市鑫辉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环评复印件节选,证明该污泥的产生环节为磁选工序,性质为一般工业固废的事实情况;
  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妥善处置擅自倾倒的固废,限期于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整改。

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页面纠错(注:标有*的必须选择/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