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11-00029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4〕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夏*子) |
| 关 键 词: | 责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11-00029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4〕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夏*子) |
| 关 键 词: | 责改 |
夏*子:
身份证号340*************16,家庭住址位于雨山区****。
我局于10月10日开展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6日,你安排货车从马鞍山市鑫辉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运输156吨压干泥(一般工业固废),擅自倾倒在向山镇陶村村一空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向山镇陶村村一空地被倾倒大量灰黑色固废的事实情况;
3.2024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向山镇陶村村一空地被倾倒大量灰黑色固废的事实情况;
4.2024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马鞍山鑫辉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月6日下午4辆货车运输压干泥出厂的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妥善处置擅自倾倒的固废,限期于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整改。
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