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410-00018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雨安办〔2024〕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名 称: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雨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 | ||
| 索 引 号: | 080308493/202410-00018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雨安办〔2024〕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雨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 |
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雨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马鞍山市雨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室
消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办公室)消防工作机制,明确区安委会办公室消防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局)是区安委会承担消防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区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全区消防安全日常工作。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安委会关于消防工作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协调推动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和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中央和省、市、区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区安委会工作要求。
(三)分析全区消防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区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开展消防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区安委会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协调解决全区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消防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五)承办区安委会消防工作的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六)推动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属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研究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区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七)组织实施区政府消防工作专项考核、督查、约谈等工作。
(八)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火灾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九)每年提请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
(十)指导协调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
(十一)指导协调全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区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中消防专项工作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三)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区消防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四)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消防工作议事规则
第四条 会议发文制度。
(一)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区安委会消防工作联络员会议、区安委会办公室消防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批,消防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文件审签。区安委会办公室消防工作文件起草后,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条 联络员制度。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明确负责消防工作有关的具体科室及负责同志担任消防工作联络员,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消防工作联络员会议。
第六条 风险预警制度
(一)消防安全提示。因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专项治理工作需要,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对个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区各有关部门作出消防工作提示。
(二)消防安全警示。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有较大影响火灾事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存在较为严重消防安全问题或突出风险的乡镇人民政府(雨山经开区)、区有关部门通报警示。
第七条 挂牌整改制度
(一)提请区政府挂牌整改的隐患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二)对存在较为严重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突出风险挂牌督办整改。
(三)整改对象一般年初集中确定,原则上年底前完成整改,具体时限根据整改内容和区域确定。
(四)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负责组织实施挂牌整改单位整治工作。挂牌整改期间,区安委会办公室派出专家指导整改工作。
(五)整改结束后,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或验收不合格的,限时继续整改。
第八条 考核督查制度
(一)消防工作考核。区人民政府每年考核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和区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二)消防安全督查。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各行业部门消防工作开展督查。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部署事项,以及督查考核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开展督办。
第九条 信息报送制度。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各成员单位应报送本地区、本行业基础数据信息、消防风险研判、督导检查以及严管严控措施等情况。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下发的消防工作方面重要文件、会议材料、典型经验、消防专项工作简报、火灾事故(含涉险事故)通报等应及时抄送区委会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局)。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将半年度、年度消防专项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第十条 情况通报制度。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消防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四章 消防工作约谈规则
第十一条 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消防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对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雨山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半年内连续发生 2起及以上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 2起及以上同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性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的。
(四)重要敏感时期发生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未能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单位可要求所在地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约谈。
第十四条 约谈启动程序
(一)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约谈开始前,书面通知被约谈方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材料等。被约谈方书面准备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等。约谈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陈述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被约谈方应在约定的时限内报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约谈方视情现场核查。
第五章 火灾责任调查追究规则
第十七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重大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由区安委办牵头成立火灾责任调查组,根据火灾责任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直接关联的,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违法犯罪的,依法将线索、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部门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的,由区安委办函告区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消安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行业部门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的,由区安委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安委办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安委会根据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警示、挂牌、约谈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警示告知书、挂牌通知、约谈纪要形成后应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雨山经开区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单位、本地区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