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10-00008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10-08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10-00008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10-08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522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4-10-08  15:33

马鞍山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法定代表人蔡**,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蜡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密闭,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30日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的事实;

2.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经理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自启用以来未做更换的事实;

3.2024年8月3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密闭,配套的光氧催化装置电源开启,装置内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的事实;

4.你公司《年产5000吨精铸件加工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证明你公司制蜡及退蜡工艺产生VOCs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收集效率90%,除尘效率90%,需适时更换过滤棉、活性炭,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 你公司《年产5000吨精铸件加工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VOCs年排放量为0.405t/a;
  2. 你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

7.你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理徐**代表单位接受调查处理;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光氧催化装置进行维修,更换损坏的UV灯管及过滤棉,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限期于2024年10月10日前完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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