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10-00008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4〕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10-00008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4〕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马鞍山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法定代表人蔡**,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蜡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密闭,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30日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的事实;
2.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经理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自启用以来未做更换的事实;
3.2024年8月3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密闭,配套的光氧催化装置电源开启,装置内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的事实;
4.你公司《年产5000吨精铸件加工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证明你公司制蜡及退蜡工艺产生VOCs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收集效率90%,除尘效率90%,需适时更换过滤棉、活性炭,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7.你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理徐**代表单位接受调查处理;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光氧催化装置进行维修,更换损坏的UV灯管及过滤棉,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限期于2024年10月10日前完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