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10-0000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告〔2024〕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10-00006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告〔2024〕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处罚 |
马鞍山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法定代表人蔡**,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蜡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密闭,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30日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
2.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经理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自启用以来未做更换的事实;
3.2024年8月3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密闭,配套的光氧催化装置电源开启,装置内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的事实;
4.你公司《年产5000吨精铸件加工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证明你公司制蜡及退蜡工艺产生VOCs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收集效率90%,除尘效率90%,需适时更换过滤棉、活性炭,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7.你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理徐**代表单位接受调查处理;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结合涉案情节、裁量因子综合确定案件总分值为6%,经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小写:¥308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继军、王淳 电话:2330802、2335702
邮 编:243000 地址: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