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10-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告〔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10-08 名       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处罚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10-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告〔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10-08
名       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549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4-10-08  15:31

马鞍山宏力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法定代表人蔡**,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蜡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密闭,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30日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

2.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经理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现场打开光氧催化装置,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自启用以来未做更换的事实;

3.2024年8月3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制蜡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密闭,配套的光氧催化装置电源开启,装置内过滤棉油污厚重且已破损,部分UV灯管已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的事实;

4.你公司《年产5000吨精铸件加工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证明你公司制蜡及退蜡工艺产生VOCs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收集效率90%,除尘效率90%,需适时更换过滤棉、活性炭,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 你公司《年产5000吨精铸件加工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VOCs年排放量为0.405t/a;
  2. 你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

7.你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理徐**代表单位接受调查处理;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结合涉案情节、裁量因子综合确定案件总分值为6%,经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小写:¥308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继军、王淳     电话:2330802、2335702

邮  编:243000          地址: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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