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09-00056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30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09-00056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责改〔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30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改 |
马鞍山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法定代表人邹林*,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翠路1133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印刷机清洗产生的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重量为2.52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26日行政经理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
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4.2024年6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5.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的三个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总重量为2.52吨;
6.2024年6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的三个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总重量为2.52吨;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清洗水吨桶,同时加强对危废库的管理,限期于2024年7月5日之前完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