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09-00056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06-30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改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09-00056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责改〔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06-30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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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537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6-30  14:44

马鞍山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法定代表人邹林*,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翠路1133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印刷机清洗产生的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重量为2.52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马鞍山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潘*为你公司案件代理人;

2.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26日行政经理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

 

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4.2024年6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5.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的三个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总重量为2.52吨;

6.2024年6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的三个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总重量为2.52吨;

  1. 你公司《年产22000吨纸制品、缓冲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在印刷过程中产生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应收集暂存于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无清洗废水外排;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废清洗水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2(264-013-12));
  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证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等环境管理要求;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清洗水吨桶,同时加强对危废库的管理,限期于2024年7月5日之前完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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