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09-0006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3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孚材料) |
| 关 键 词: | 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09-00062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3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孚材料) |
| 关 键 词: | 处罚 |
马鞍山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法定代表人邹**,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翠路113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房内擅自堆放装有印刷机清洗产生的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重量为2.52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租用厂房内擅自堆放装有废清洗水[危废代码 HW12 (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26日行政经理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租用厂房内擅自堆放装有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4.2024年6月13日、6月15日、6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共5张,证明你公司在租用厂房内擅自堆放装有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5.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租用厂房内擅自堆放的三个装有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总重量为2.52吨;
6.2024年6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在租用厂房内擅自堆放的三个装有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总重量为2.52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马环(雨)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7月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理由归纳如下:1.公司已第一时间积极整改到位;2.因危废处置单位未及时收运且危废库正在进行地面刷漆作业导致违法行为未及时改正,非故意为之,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3.恳请生态环境部门考虑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本着帮扶指导给与宽大处理。
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复核认为:
2.6月13日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装有印刷机清洗产生的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擅自堆放在危废库西侧的简易棚内,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6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时,装有废清洗水的吨桶仍堆放在危废库西侧简易棚内;6月19日雨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你公司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并送达;6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时,装有废清洗水的吨桶仍未规范收集贮存在危废库内,不符合及时改正。即使危废处置单位未及时收运,你公司也应按照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废清洗水。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9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0千克,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你公司贮存三个装有印刷机清洗产生的废清洗水吨桶重量为2.52吨,不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9条的规定;
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违法责任主体认定正确,证据确凿,相应环境违法行为均成立,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条款引用正确,调查人员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的违法程度和违法情形,且裁量适当,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6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款 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