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09-0002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告〔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30 |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孚材料) |
| 关 键 词: | 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409-00027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雨)罚告〔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3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孚材料) |
| 关 键 词: | 处罚 |
马鞍山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法定代表人邹**,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翠路1133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印刷机清洗产生的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重量为2.52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26日行政经理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不涉及违法所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4.2024年6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5.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的三个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总重量为2.52吨;
6.2024年6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的三个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总重量为2.52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6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应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拾壹万捌仟元(小写:¥118,000元)。
根据你公司在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对废清洗水吨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并联系转运单位处置等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继军、王淳 电话:2330802、2335702
邮编:243000 地址: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款 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