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09-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告〔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06-30 名       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孚材料)
关  键 词: 处罚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09-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告〔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06-30
名       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孚材料)
关  键 词: 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孚材料)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462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6-30  11:39

马鞍山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法定代表人邹**,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翠路1133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印刷机清洗产生的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重量为2.52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马鞍山德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潘*为你公司案件代理人;

2.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26日行政经理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不涉及违法所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4.2024年6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三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的违法事实;

5.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的三个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总重量为2.52吨;

6.2024年6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擅自堆放的三个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吨桶总重量为2.52吨;

  1. 你公司《年产22000吨纸制品、缓冲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在印刷过程中产生废清洗水(危废代码HW12(264-013-12),应收集暂存于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无清洗废水外排;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废清洗水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2(264-013-12));
  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证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等环境管理要求;
  4. 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及整改照片,证明你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
  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6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应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拾壹万捌仟元(小写:¥118,000元)。

根据你公司在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对废清洗水吨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在危废库内,并联系转运单位处置等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继军、王淳     电话:2330802、2335702

邮编:243000             地址: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款 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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