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09-0002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告〔2024〕9号
成文日期: 2024-09-18 名       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润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409-0002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皖马环(雨)罚告〔2024〕9号
成文日期: 2024-09-18
名       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润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润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490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9-18  17:00

马鞍山富润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EKGA6P,法定代表人马**,注册地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西路1288号内4栋二号厂房。

2024年8月13日,我局委托马鞍山市华南车辆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排放情况开展现场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发动机编号为Q180271488H的叉车三次检测的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平均值2.39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执行表1中Ⅱ类(19kw≤额定净功率<37kw)限值1.00m-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
  2. 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委托马鞍山市华南车辆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所属发动机编号为Q180271488H的叉车开展检测的事实;
  3. 2024年8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及视频证据1份,证明我局委托马鞍山市华南车辆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所属叉车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的事实及该叉车额定净功率36.8kw,发动机编号为Q180271488H,执行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4.2024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马**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发动机编号为Q180271488H的叉车为你公司所有及我局已对尾气排放检测结果告知的事实;

  1. 马鞍山市华南车辆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检测报告》(编号:340504102408131633168495)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的叉车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我局已对尾气排放检测结果告知的事实;
  2. 马鞍山市华南车辆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检测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马鞍山市华南车辆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具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检测的资质;
  3.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发动机额定功率36.8kw,执行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执行表1中的Ⅱ类限值(19kw≤额定净功率<37kw,光吸收系数1.00m-1);
  4.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5.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继军、王淳     电话:2330802、2335702

邮  编:243000          地址: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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