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772/202505-00268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雨山区卫健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公共场所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单
关  键 词: 卫生
索  引 号: K16385772/202505-00268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雨山区卫健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公共场所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单
关  键 词: 卫生

公共场所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单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903            信息来源:  雨山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  2025-05-13  15:38

 

一、证明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

(二)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五)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可书面承诺)

(七)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八)承诺人/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件。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认为申请的项目符合告知的许可条件,愿意作出承诺并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的(一式二份),行政审批机关将现场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监督执法机构将于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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