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1892454/202408-00116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市容)罚字[2024]第XS001号
成文日期: 2024-08-23 名       称: 葛长春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关  键 词: 城市管理
索  引 号: 791892454/202408-00116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马雨综执(市容)罚字[2024]第XS001号
成文日期: 2024-08-23
名       称: 葛长春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关  键 词: 城市管理

葛长春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763            信息来源:  雨山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4-08-23  16:24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综执(市容)罚字[2024]第XS001号

 

葛长春(身份证号3405051971********):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在向山镇陶村村加油站旁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询问笔录壹份;
  2. 现场照片壹张;
  3. 现场勘验笔录壹份;
  4. 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佰元(¥900.0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汇通支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006060152012********)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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