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08-00021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文 号: | 马雨城管(市容)罚字[2024]第YS003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31 | 名 称: | 何金保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案 |
| 关 键 词: | 建筑垃圾 | ||
|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408-00021 |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 文 号: | 马雨城管(市容)罚字[2024]第YS003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31 |
| 名 称: | 何金保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案 |
| 关 键 词: | 建筑垃圾 |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城管(市容)罚字[2024]第YS003号
何金保(身份证号3426231973********):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在红旗中路天外天烧烤门面房前 ,有 擅自堆放建筑垃圾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006060152012********)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