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86854229/202406-00025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雨山区征管中心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征收】【主动回应】雨山区征管中心主动回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类型选择?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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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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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主动回应】雨山区征管中心主动回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类型选择?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647            信息来源:  雨山区征管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2-29  09:15

 

 

(一)第一类是概括式规定。

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均制定有土地征收法或者相应的法律,在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中仅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方可发动土地征收权”,但对到底哪些属于“公共利益”未加以明确界定,属于广义的公共利益,主要是通过其他法律对私人财产给予应有的保护。这些国家主要包括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菲律宾、越南等。

采用概括式规定的国家,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健全,目的是防止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对私有财产造成不当侵害;二是实行三权分立的体制,司法机关对政府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通过司法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个案判定,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并形成判例,使模糊的法律概念在具体的个案中得以明确。还有的国家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其司法界也普遍重视先前判决,如法国。

我国尚不具备上述条件。我国虽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许多规定,但从目前来看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种状况是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完善起来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我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也没有遵循先例原则,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难以通过判决形成先例,并由先例使模糊的法律概念在具体的个案中得以明确。

(二)第二类是列举式规定。

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或者地区在土地征收法中采用列举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主要包括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印度、波兰等。

列举式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日本为代表,在土地征用法等有关法律中穷尽式地列出所有可以征收土地的“公益事业”;二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在土地征用法等有关法律中列出若干种可以征收土地的事项,但没有穷尽列举,有但书规定或者兜底式规定。

采用列举式规定的主要是成文法国家或者地区。这类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常常以减少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便于行政和司法的适用为宗旨,而且通过列举式规定对征地的目的进行限制,约束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但是列举难以穷尽所有可以征收的事项,因此加上兜底的规定,有助于弥补列举式规定的未尽事项。

(三)第三类是不作规定。

主要是一些经济转轨国家,法律上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又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是不是公共利益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决定。这些国家包括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俄罗斯规定,为“国家或市政的需要”可允许征收土地,但其范围并没有在民法、土地法或后来的立法里确定,这就可能使国家征地范围放得过宽而达到别的目的。

在立法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采取概括法、通过正面描述的方式进行定义,也有意见提出采用排除法进行界定,即将商业利益从公共利益中加以排除,通过排除法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但是公共利益难以精确定义,不具体列举,操作性会大打折扣。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本不是一对对立的概念,在属性上和在实践中相互交织、很难完全分离,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采用排除法也不恰当,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考虑到公共利益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其内涵与外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它的稳定是相对的、发展变化是绝对的,既是具体的、又是历史的,综合分析、比较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界定,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在界定 “公共利益的需要”时,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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